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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九章 外贸革新(1 / 2)


x 广州十三行的权责具体来说在外商与清国官府交涉包括通关、验货、纳税时必须由十三行作中介。十三行商是拥有垄断中外贸易特权的商业组织也是清政府与外商之间的媒介兼有外交职责即“以商制夷”。

广州十三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受到外商的信任但有些痼疾却难以摆脱。当然问题的源头在于清国自身。

第一个原因清国制订的工商业政策是以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为出发点的。

发展工商业如果不利于清国的统治则往往被认为“好(hào)货”“贪利”而加以摒弃。因此清国的许多工商业政策如果单从经济上观察往往不可理解但从巩固清国的统治秩序上来考察又自有其政治需要。

同是茶叶运销由上海北运天津就可以经由海运由上海南运广州则不许经由海运。下海船只单桅的就准许出海双桅以上的就不许出海等等。

单纯从经济上考察是讲不通的。茶叶从上海经由海运到广州比由内陆翻山越岭到广州时间和运费都有很大的节省要扩大茶叶销路需要的是鼓励海运而不是限制海运。至于双桅以上的大船载重量大航行迅速要发展海运需要的是鼓励而不是限制。

这些清国朝廷不是不知道。但它却有更重要的考虑。在清国朝廷看来上海以南的海面是外夷和奸商相互串通的危险水域双桅以上的大船是“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最易偷漏的危险船只。所以这些都需要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叫做“防患于未然”。

第二个原因便是垄断带来的利益层层盘剥使市场失血严重遏制了商业发展。

在对外贸易方面顺治和康熙初期广州、福州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都是有势力的大商人;康熙中期广州、宁波、厦门还出现向朝廷纳贡的所谓“皇商”他们一来“本地商人就吓得不敢再出面做生意”。

在这种背景下康熙末期以后在西方商人势力集中的广州所有对外贸易完全操于行商即广州十三行之手主要进出口商品全部由行商经营禁止行外散商参加。

譬如在清国对日本的洋铜进口贸易中乾隆初期出现了为数不多的所谓额商他们自愿先铜后帑(先货后款)不但不要先领帑本而且愿意代偿原有官商的旧欠条件是其他商人办铜必悉附额商名下。显然他们是拥有厚资的大商人对他们说来垄断权的获得比官本的领取重要得多。

这种特权的获得前提必然是对朝廷的大量献金和对主管官员的贿赂。广州十三行扮演的就是这种角色一方面他们努力维持自己的商誉在契约精神层面非常完美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深陷官商腐败之中欺压自由商人。

由于眼光的局限道光帝所理解刘韵珂的“以藩制夷”与上述“以商制夷”在官商层面没什么不同而多了一层招安南洋镇军事力量以抗衡洋人的意思。

但谢绾授意邹汉勋向刘韵珂所提的以藩制夷之策则另有深意。

谢绾手里的南洋镇有两个打破“官商体制”的利器其一是与英国人自由贸易的《南京条约》其二是南洋镇的军事实力。

应该说在原时空中英国人虽然握有《南京条约》却因为无法深入干涉清国官场所以依然没办法突破官商对洋货的遏制这导致鴉片贸易在鴉片战争后继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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